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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 明码标价的商品和服务是指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未经监制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 ● 需要增减标价内容以及不宜标价的商品和服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明码标价的; (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 (五)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 (六)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 (七)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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