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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

 

 

 作者: 惠安县物价局  来源: 惠安物价局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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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
一、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 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 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
四、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
五、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六、 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价的行为;
七、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
八、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
九、 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
十、 违反明码标价的行为;
十一、 在接受价格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十二、 行政机关乱收费行为;
十三、 应当由从格主管部门受理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以上十三类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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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链接
    ·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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