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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液化气价格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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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

关于加强液化气价格管理的通知

 

 

文号:闽价〔2006〕商9
发文日期:2006-01-10

 

各设区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液化气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78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按照通知精神,合理制定液化气销售价格,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市场整顿工作,对各种价格违法和扰乱市场行为要从严查处,确保节日期间液化气市场价格稳定,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液化气价格管理的通知
○○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发改价格〔2005278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液化气是居民生活的重要燃料。近一段时间以来,部分地区液化气市场价格出现持续大幅上涨,给城乡居民生活带来较大影响。鉴于2006年元旦、春节将至,为稳定液化气市场价格,保护消费者利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液化气的生产、进口、消费等供求变化情况,加强价格监测,做好液化气销售价格管理工作。
  二、液化气销售价格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地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经营企业液化气购进成本变化情况,合理制定销售价格。同时做好对低收入困难群体的补贴工作。
  三、放开液化气销售价格的地区,要制定液化气价格上涨应急预案,当液化气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要及时介入,依法进行临时价格干预,采取控制流通环节差价率、规定最高限价、实行提价申报、调价备案制度等措施,切实稳定市场价格。在制定价格干预措施时,要兼顾经营者、消费者利益,有利于促进液化气正常流通,同时做好与毗邻地区的衔接工作,确保采取干预措施切实可行,并取得成效。
  四、有关液化气生产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液化气出厂价格的政策,按照与汽油保持10.83—0.92的比价关系确定出厂价格,不得擅自提高价格。中石油、中石化两公司要督促所属液化气生产企业对照国家政策,主动自查自纠,并将今年6月份以来发生的液化气出厂价格超过国家政策规定的情况,于2006115日前如实汇总上报我委(价格监督检查司),由我委统一研究处理。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液化气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价格干预措施,以及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要从严查处、严厉打击,坚决制止各种价格违法和扰乱市场行为的发生。
  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液化气市场的整顿工作,规范液化气市场流通秩序,减少流通环节,压缩流通费用,防止中间环节层层转手加价,以降低市场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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