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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机动车驾驶员体检项目编码及收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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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

关于明确机动车驾驶员体检项目编码及收费标准的批复

文号:闽价〔2006〕服61
发文日期:2006-02-20

福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明确机动车驾驶员体检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体检收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计价办[1999]840号)精神,开展机动车驾驶员体检工作,必须由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其收费应严格按照全国统一规范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项目名称:体验费,编码:110500001)和驾驶员体检所在地该项目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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