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工作动态
政府信息公开
价格政策
价格法规
 
12358网上投诉中心
局长信箱
义务价格监督员专栏
价格听证会代表网上报名
相关下载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阳光收费公开监督台>>收费项目查询>>医疗收费>>医疗收费药品价格文件专栏>>内容
 

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阅读选项:【字体: 】【关闭窗口】【加入收藏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制定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文号:闽价〔2006〕服235
发文日期:2006-06-06

 

各设区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890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场上流通的附表一中的非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按照《药品政府定价办法》有关规定,针剂按低于GMP药品价格40%执行,其他剂型按低于GMP药品价格30%执行。

  二、附表一中未列的剂型及规格、附表二中未列的规格,我局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制定公布在我省的最高零售价格。

  三、对于没有规定差比价关系的补充剂型规格品,我局将按照有利于降低价格、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制定公布在我省的最高零售价格。

  四、附表一、二所列的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各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购进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一律不得超过75元,实际采购价(购进价)是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

  五、附表一、二按化学通用名定价,同一通用名下盐根、酸根不同的药品不再区别定价;大容量注射剂也不区分溶液性质,各种性质溶液的大输液均执行同一通用名下相同规格的注射剂价格。

  六、本通知从执行之日起,非正当理由,药品供应商不得提高供应价格,医疗机构也不得要求药品供应商提高供应价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以及在通知执行之日前20天突击提高供应价格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加入收藏夹 关闭窗口 到顶部 发送给好友
 
   相关链接
    ·关于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意见的补充通知
·关于明确机动车驾驶员体检项目编码及收费标准的批复
·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关于核定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制定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降低67种抗肿瘤药品零售价格
·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
·关于公布棓丙酯和双黄连注射液
 
                     惠安县发展计划局  惠安县统计局  惠邑廉风网  惠安宣传时空  惠安县教育信息网  惠安女旅游网  惠安技术信息网  泉惠石化网  荣发石材工艺网


LOGO

© 版权所有:福建省惠安县物价局 Copyright 2004-2008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电话:+86-595-87382431 E-mail:wj@ha12358.gov.cn

网站设计:峰华商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