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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药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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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

关于降低药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号:闽价[2006]31
发文日期:2006-03-13

各设区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122)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降低我省药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一、降低招标代理服务费标准。降低后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标准一律按中标企业单个品种合同总金额的0.28%收取。本通知代理服务费率为最高费率,允许招标代理机构在不超过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收取办法。招标代理机构与中标企业结算代理服务费,按招标医院每季度实际采购总金额收取,不得预收。

  三、招标文件费的收取标准。招标文件费的收取,仍按闽价[2004]202号文件有关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联合招标的医疗机构,可以向每个投标人收取招标文件费,每套150规定执行。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确保降价措施落到实处。

  本通知自20063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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