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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采取综合措施切实维护和稳定出租车行业的通知
文号:闽价〔2006〕服169号 发文日期:2006-04-20
近年来,随着国内成品油价格的不断上涨,出租汽车的运营成本逐步提高,为化解成品油价格上涨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影响,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省物价局于2005年11月下发了《关于采取措施化解成品油价格上涨对出租车行业影响的通知》(闽价[2005]服535号)。通知下发后,大部分地区根据当地情况已采取或正在采取相应的价格措施化解油价上涨对出租车行业的影响。今年3月26日,国家实施了石油综合配套调价方案,燃油价格再次上涨。考虑到出租车行业的特殊性以及对市场秩序的影响,为进一步维护和稳定我省出租车行业,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切实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的紧急通知》(建城[2006]74号)及省政府4月14日下午专题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出租车行业价格疏导工作及行业稳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采取价格措施化解燃油价格上涨对出租车行业的影响
根据《福建省定价目录》(闽政[2003]10号)规定,出租车价格授权各设区市、县人民政府管理,具体事务由同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承担。为此,对出租车行业因燃油价格上涨增加的运营成本,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认真核实运营成本和费用的基础上,采取企业、司机和乘客合理分担的办法逐步予以消化。考虑到出租车行业的消费人群相对特殊、普及度低、各地出租车行业发展不平衡等情况,对出租车市场供求状况较好、尚有一定价格空间的,可通过适当调整出租车运价水平、运价结构或加收燃油附加费等办法化解燃油价格上涨的影响。
对需要调整出租车起步运价、车公里运价或起步里程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规定程序,在测算和核实燃油价格上涨对运营成本影响的基础上,向社会公布执行。对列入当地价格听证目录的,要在履行听证(或简易听证)程序后,向社会公布执行并向省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对需要开征出租车燃油附加费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确定好起征点和有关系数,将加收条件、加收标准、收取方式等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省政府办公厅、省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二、进一步采取减免规费等相关措施
在做好出租汽车价格疏导工作的同时,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继续做好清理出租车收费工作。对因目前市场供求原因,市场消化能力有限不宜提价或不宜加收燃油附加费的,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时提出其他化解措施。可以考虑对已减免的出租车运管费、客运附加费等,要求受益企业按一定比例返还给司机或降低企业承包费,帮助出租车司机减轻负担;也可以提出进一步减免其他规费的措施意见,报省有关部门研究确定;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考虑由当地财政给予一定幅度的临时性补贴等,但补贴政策必须与调整运价、收取燃油附加费、减少收费等措施相衔接。总之,各地要采取措施切实增加出租车司机的合理收入,缓解燃油价格上涨对其运营成本的影响。
三、认真贯彻执行国办发[2006]16号文件精神
各地在化解油价上涨对出租车行业影响、维护出租车行业稳定方面,要顾全大局,严明纪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办发[2006]16号文件精神,一律不得酝酿或出台新的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不得增加任何涉及出租车行业的收费项目;不得利用任何形式加重出租车司机的负担。要认真清理各项收费和罚款,加大打击非法营运力度,维护市场秩序,改善出租车营运环境,保证出租车司机合法权益。
四、进一步落实出租汽车行业稳定责任制
要进一步落实出租汽车稳定工作首长责任制。城市人民政府要对出租车行业稳定工作负总责,要组织力量,深入基层,及时了解出租车司机思想动态和具体要求,及时化解有关矛盾,要尽早掌握有关事件苗头,及时沟通情况,适时安排并启动应急预案,对涉及出租车行业的有关政策,要深入调查研究,科学安排。对贯彻国办发[2006]16号文件不力或各行其是的,要严肃处理,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导致发生出租车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以上通知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办公厅及省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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