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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一房一价:买房时得看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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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日起一房一价:买房时得看准了

 

   61日起,所有市场上销售的商品房都要“贴”上价格标签

  ■泉州市物价局正式出台关于商品房实行明码标价的通知

  ■买房时,市民要注意看价目表中的销售价格和备注事项

  ■如未预先标明而收取其他费用,市民可拒交或向当地物价部门投诉

  早报讯(记者江海苹)从61日起,泉州市商品房销售价格将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一房一价”。和其他商品一样,今后所有市场上销售的商品房,不管是以前开盘或者今后开盘的,全部将“贴”上价格标签。

  昨日,泉州市物价局正式出台《关于商品房销售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通知》。《通知》规定,全市各房地产开发商、经营单位都必须实行商品房价格公示;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依法对本地区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

  新建商品房实行明码标价制度,采用价目表明码标价方式,格式要求按市物价局制订的《泉州市商品房销售价目表》,价目表应标示项目名称、朝向、楼层、户型、计价面积、计价面积、销售价格,另外还有备注事项等。项目名称应标明所售房地产整体名称(如具体栋落),计价面积应标明计算价格的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销售价格外收取或代收的任何费用都须在备注事项中事先标明。也就是说,市民在购买房子时,就要注意看表格里面的销售价格和备注事项,如果像以前开发商有事先代收水、电入户费等项目,如果现在开发商或者经营单位没有在备注事项中预先标明的话,今后,就不能再向购买房子的用户收取其他费用,市民也可以拒交,或者向当地物价部门投诉。计价标准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商品房销售价目表由商品房开发、经营单位按监制格式自行制作。价目表必须设置于售楼场所的醒目位置,销售价格变更时,应及时更换价目表内容。若商品房开发、经营单位需制作特色价目表,须事先报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违反明码标价的行为,由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依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处理,处以5000元以下(包括5000元)的罚款。

  据了解,以前泉州市也出台过类似的规定,比如在售房时,除了双方签署售房合同书外,同时还要签一份售房标价合同书。实施过一段时间后,却难以实现。此次出台“一房一价”也并非易事,在这个通知正式实施后,市物价局检查分局将组织大检查,对违反该《通知》的房地产开发或者经营单位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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