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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价格决策简易程序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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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福建价格信息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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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价格信息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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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闽价〔2004〕综479号 发文单位: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日期:2004-11-10 各市、县(区)物价局: 为了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规范政府价格决策简易程序听证行为,根据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规定,制定《福建省政府价格决策简易程序听证暂行办法》。现将《福建省政府价格决策简易程序听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可径向我局综合与法规处反映。 二○○四年十一月十日
福建省政府价格决策简易程序听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规范政府价格决策简易程序听证(以下简称简易听证)行为,进一步做好价格决策听证工作,依据《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原国家计委[2002]第26号令,以下简称《听证办法》)第二十七条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部门)进行简易听证,必须遵守本暂行办法。 简易听证在程序方面按照本暂行办法办理;本暂行办法未涉及到的价格听证的其他事项,按照《听证办法》和《〈福建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办理。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以实行简易听证;是否实行简易听证,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价格部门确定。 (一)降低现行的价格或者调定价格对社会的影响比较小的; (二)调定价的成本核算比较简单,不需要请有关评审机构对申请人的财务状况进行评审的。 前款所称降低现行的价格,是指所有降低价格的调定价行为;对社会的影响比较小的,是指价格的调定对本辖区内的价格总指数影响较小,或者只是对本辖区内的部分地区、部分群体发生影响。 第四条 按照专家评审价格工作规则经过专家评审的价格,价格部门认为确实还需要进行听证的,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听证。 第五条 简易听证采取听证会的形式。 第六条 简易听证会代表在确定和选取的方式上要体现公正性和公开性,但代表的人数和范围应当比一般听证会减少和缩小。简易听证代表的总人数原则上控制在10人以内,并只限于聘请与简易听证项目有直接关系的方面和部门人员担任。简易听证会的代表按以下原则确定和选取: (一)专家学者代表、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由价格部门聘请,各方代表人数限为1人; (二)经营者代表由调定价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推荐并经价格部门确定,人数限为1—2人; (三)消费者代表由价格部门委托有关社会团体选拔产生,消费者代表的人数限为3—5人; (四)公民也可以直接向价格部门自愿报名担任简易听证会代表,经批准后获得代表资格; (五)简易听证会不聘请旁听代表。 第七条 价格部门对调定价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认为符合简易听证条件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组织听证的决定,并应在此期限内将这一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价格部门内部有关机构在初审调定价项目时认为可以实行简易听证的,必须提出举行简易听证的实施方案,送交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后,由本单位领导研究确定。 第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简易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价格部门应当将举行简易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主要事项等通过价格部门网站或者当地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价格部门应当在作出组织简易听证决定的一个月内举行听证会,至少要在举行简易听证会的7个工作日前将聘请书和听证材料一并送达听证会代表,并确认参会代表人数。简易听证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会代表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一条 简易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代表; (二)申请人(在无申请人的情况下由价格部门,下同)说明调定价方案、依据和理由; (三)价格部门介绍有关价格政策、法律、法规、初审意见(须先进行成本监审的,应附上成本监审结论;经专家评审的,应附上专家评审报告)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听证会代表对申请人提出调定价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质证和辩论; (五)申请人陈述意见; (六)听证主持人总结; (七)听证会代表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第十二条 价格部门应当在举行简易听证会后制作听证会纪要,并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听证会代表;听证会纪要可以当场制作完成,也可以在听证会结束后送达听证会代表。 第十三条 简易听证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新闻媒体为客观、公正报道的需要,要求核对简易听证会的有关数据或材料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价格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四条 上级价格部门要加强对下一级价格部门简易听证行为的层级监督。参加听证会各有关方面有违反本暂行办法行为的,依照《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福建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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