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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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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价[2005]8号

 

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各收费单位:
  为规范收费单位收费行为,提高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加强监督管理力度,制止各种乱收费行为,维护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和省物价局《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65号)的精神,决定在以前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基础上,继续在我县全面深入地推行收费公示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示的范围。

惠安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非企业组织实施的收费,均应实行公示制度。
  
二、公示的方式。

收费公示本着谁收费、谁公示的原则,经批准委托代收的收费项目,应按规定由代收单位负责公示,并出示委托文件。公示制度可采取设立公示牌、公示栏、价目表(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灯箱屏(以下统称为“公示牌”)等方式进行公示。各单位公示牌要本着“看得清、留得住、易更改”的原则,长期固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或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方便缴费者了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有关情况。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在互联网站上公示收费内容。

执收项目多或收取方式较为复杂,执行上述公示方式有困难的,执收单位应将基本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公示牌进行公示的同时,免费向缴费者提供相应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资料。
  
三、公示的内容。

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单位监督电话、价格主管部门投诉电话(12358)等。实行公示牌进行公示的,要标示“惠安县物价局监制”字样”(公示样式见附件)。各收费单位在公示牌上公示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应与其申领的《收费许可证》上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相一致,不得将《收费许可证》上未列入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公示牌上进行公示,严禁将各种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四、公示牌的监督和审核。

价格主管部门是收费公示牌的监督、审核单位。各收费单位公示栏的监制、审核(含省、市属收费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惠安县物价局负责监制、审核。
  收费公示后,遇有政策调整或公示栏受损、字迹不清等情况,收费单位应在收到文件后7日内更新有关内容或对公示栏进行维修更换。

五、公示牌的制作。公示牌可由执收单位按规定设计后经惠安县物价局审核后自行制作,也可由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六、公示工作的要求。

1、提高认识,认真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各收费单位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性,切实负起责任。

2、各收费单位的收费公示工作,在2005年6月30日前全部落实到位,县物价局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收费单位收费公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公示不规范的,及时予以纠正,对没有公示的收费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3、涉农价格和收费、教育收费的公示的有关要求,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附:公示样式。

 

                    惠安县物价局

                   OO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抄送:县政府办、财政局、审计局、纠风办、减轻农民负担

管理办公室、邱副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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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收费 公 示 牌(样式)

 

执收单位:                  收费许可证号:

 

序号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注

 

 

 

 

 

 

 

 

 

 

 

 

 

 

 

 

 

 

 

 

 

 

 

 

  收费单位监督电话:               价格投诉电话:12358               惠安县物价局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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