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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部分重要商品提价申报的工作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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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部分重要商品提价申报的工作程序的通知

闽价商〔2008〕50号
日期: 2008-02-03  来源: 省物价局

 

莆田市东南香米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龙岩市嘉丰米业有限公司、龙岩市小洋面粉厂、厦门海嘉面粉有限公司、宏发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福建顶益食品有限公司、厦门中盛粮油企业有限公司、福建世纪印福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福清康宏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福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福建长富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明一乳业有限公司:

现将《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部分重要商品提价申报的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提价申报,请按此程序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二○○八年二月三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部分重要商品提价申报的工作程序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印发〈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价监[2008]17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关于部分重要商品提价申报的工作程序》有关规定,制定向福建省物价局履行提价申报的工作程序。

一、凡是《办法》附件一目录中列入提价申报的企业拟提高目录中的商品价格时,应当根据《办法》第六条规定,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日、提价日)将提价申请书面报告送达福建省物价局。

二、申请书面报告

(一)文字材料。概述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提价要求及理由、依据。(1)企业名称及近三年生产经营情况,包括主要产品、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润和纳税情况。(2)申请提价的品种、规格、型号、现行价格、拟调整价格、提价幅度、提价金额、提价时间等。(3)申请提价的理由和依据。

(二)填报表格。第一次申报时,应完整填报本通知所附的四个表格;再次申报时,只需填报附表2和附表3

(三)成本变动的凭证。(1)原材料价格变动的,应提供原材料采购合同或进货发票等有关凭证复印件,如合同或发票等有关凭证较多,应提供有代表性的凭证复印件。(2)人工成本变动的,应分别提供部分职工工资调整前后工资单,以及企业提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障费等相关文件原件或复印件。(3)其他费用变化较大的,应提供相应费用变化的凭证复印件。

三、受理程序

(一)受理。(1)企业将提价申请书面报告送达福建省物价局后,在省物价局印制的《重要商品提价申报接收登记表》上由送达人和接收人签字确认。(2)签字确认后,福建省物价局向企业发放《重要商品提价申请报告收到确认书》。上述(1)(2)项可通过传真方式进行。

(二)审查。(1)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或者不符合要求的,1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企业发出《重要商品提价申报受理通知书》或者《重要商品提价重新申报通知书》。(2)受理后,经内容审查发现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有重大疏漏、企业提供虚假申请材料、企业虚构提价理由、存在其他法律法规不允许提价的情形等情况,做出不同意企业提价的决定。(3)受理后,经内容审查发现企业申请提价额超过成本增加额的,做出降低提价幅度的决定。

(三)答复。(1)对企业提价申请有异议的,7个工作日内将《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企业提价申请意见的函》和《重要商品提价申报批复收到确认书》传真至企业,企业签署确认书后传回福建省物价局。(3)对企业提价申请无异议的,不再批复,企业可于原定的提价日期提高价格,但不得于申报后的第8910个工作日提前提价。(4)对企业提价申请有异议的,将于受理企业申报后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发布在福建省物价局网站;如果无异议,将于第8个工作日将同意受理企业提价申报的通知书发布在福建省物价局网站。企业也可电话确认处理结果。

(四)重新申报。(1)企业申报材料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可在收到《重要商品提价重新申报通知书》后,重新申报。(2)企业对福建省物价局作出的不同意提价或降低提价幅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补充有关证明资料后,再次申报。

四、其他要求

(一)在福建省物价局受理提价申报过程中,或企业重新申报期间,企业应维持原价,不得自行提价,不得向社会发布涨价消息。

(二)企业应当确保提交的提价申请文字材料、表格及有关凭证真实可靠,企业负责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福建省物价局将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三)企业应当告知福建省物价局相对固定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保持信息畅通。必要时,福建省物价局将调查核实或请企业所在地的价格主管部门协助调查核实申报内容,企业应当积极配合。

(四)集团公司生产的且已纳入《办法》规定的提价申报目录的产品,如果生产企业有独立定价权的,提价时由具有独立定价权的子公司申报;其他情况下,提价时由集团公司申报。

(五)生产企业因配合商业零售企业促销活动而降低出厂价格,并将于促销活动结束后恢复原价的,应当在促销活动开始前将促销活动计划报福建省物价局备案。促销活动结束后的价格等于或低于原价的,不另行申报;促销活动结束后的价格高于原价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申报。

五、受理提价申报联系方式

闫芳   电话:05918782251787987907

        手机:13959115177

传真:0591——87822517

 

附件一:需向福建省物价局提价申报的产品和企业目录

附件二:附表1-1  提价申报企业基本情况表     [点击下载]

            附表1-2  提价申报企业产品情况表

            附表2    提价申报商品价格变动情况表

            附表3    提价申报商品成本变动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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