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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 安县 物 价 局
惠 安县 纠 风 办
惠价[2008]2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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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县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
重点检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物价局、纠风办《转发福建省物价局 省政府纠风办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泉价[2007]111号)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整顿规范我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经研究决定从今年9月份开始,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组织实施
此次重点检查由县物价局会同县纠风办联合开展,具体工作由县物价局牵头组织实施。
二、检查的范围
检查范围:药品销售企业、医疗机构(包括民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与药品和医疗服务有关的部门和收费单位。
检查时限:2007年7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和收费行为。对重大价格违纪行为的检查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三、检查的重点和内容
检查的重点:药品加价率政策执行情况,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执行情况,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医疗器械、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与收费执行情况。
检查的内容:
(一)药品价格方面
1、政府规定降价的药品是否按规定执行到位,有无推迟降价或者不按规定幅度降低价格的,有无规避国家价格管理政策,不使用或少使用政府降价药品的;
2、政府定价药品是否按规定价格执行、有无越权制定价格,是
否存在突破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销售,或者采取改换药品名
称、规格及包装等形式变相涨价的;
3、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是否在药品实际购进价的基础上顺加
作价,药品的实际加价率是否按规定严格控制在15%(中药饮片
加价率25%)以内,有无价外回扣等变相提高加价率行为;
4、人血白蛋白以及重组人凝血因子Ⅷ等临床紧缺药品的实际
销售价格是否高于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
5、医院自制药品价格是否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
核定,是否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有无超过规定的利润率标准或者
擅自作价销售的;
6、疫苗、血液价格和相关收费是否按照规定政策执行,有无擅
自提高价格、自立项目收费,以及采取变相手段将部分免费的疫苗
和血液转为有偿使用的。
(二)医疗服务价格方面 ‘
1、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自立项目、自定
标准收费,提高等级或者标准收费、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以及
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提供服务的;
2、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是否按价格主管部门
规定的价格或收费标准执行,有无分解项目重复收取一次性卫生
材料费的;允许单独收费的,有无超过规定的加价率(额),以及采
取虚增使用数量等方式变相多收费的; .
3、医疗机构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是否按照规定的价格水平执行,有无提高价格水平,以及采取分解检查部位,重复检查重复收费等方式变相提高价格的;
4、医疗机构销售医疗器械,是否执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价格,有无超过规定的销售价格水平或规定的加价率销售的。
(三)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和收费方面
1、医疗机构销售招标采购药品价格是否按照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有无超过核定的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执行的;
2、药品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收费是否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执行,有无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或者提高标准多收费,或者以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等为名,强制性变相多收费的。
四、检查的时间安排
检查从9月上旬开始,至11月初结束。检查工作分为自查自纠、重点抽查、处理整改三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一)自查自纠阶段9月8-15日,请各单位对照文件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二)重点抽查阶段9月18日-10月8日;(三)处理整改阶段10月9日-11月9日。
五、检查的几点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是纠正损害人民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重中之重,也是政府部门关注民生,切实解决群众实际问题的重要工作。各单位一定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上来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确保此次重点检查顺利开展。
2、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各单位要对照文件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找出存在问题及自纠意见,并将自查自纠材料于2008年9月15日前送县物价局。联系电话(传真):87382431联系人:小张。
3、组织重点抽查。县物价局与县纠风办将根据文件要求组织重点抽查,抽查率要达到80%以上。对在这次检查中没有认真做好自查自纠或不及时上报材料的单位,列为必查单位。
4、通报检查情况。通过这次各单位的自查自纠及重点抽查,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整改措施,县物价局与县纠风办将根据存在问题跟踪整改到位;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将责令其整改并予于通报。
惠安县物价局 惠安县纠风办
二○○八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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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物价局、惠安县纠风办 2008年9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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