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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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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的通知

文号:闽价房〔2007〕99号
发文日期:2007-03-28

省建设厅,各设区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收费行为,维护建设单位与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有关规定,结合《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2]房119号)执行情况。现就我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资质证书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方可按本通知的收费标准收费。

  二、施工图审查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施工图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委托人支付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不得强制指定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施工图审查服务。

  三、施工图审查收费按建设单位一次性委托设计的工程项目概(预)算额为基数,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该收费标准仅限于房屋建筑(民用建筑与一般工业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施工图审查,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其他专业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不得参照执行。

  四、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按以上标准的60%-70%收取;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拆迁安置房、限价房项目等)按以上标准的70%-80%收取。

  五、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须进行重新设计整改的,再次送审不得另行收费。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结果有重大分歧时,可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与原审查结果一致的,复查费用由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支付;复查结果与原审查结果不一致的,复查费用由原审查机构支付。复查费用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六、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持认定文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明码标价,使用税务票据,自觉接受价格、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书面向省物价局及所在地设区市物价局汇报上年有关收费执行情况和收支情况。

  八、本通知自2007年4月1日起试行两年。省物价局闽价[2002]房119号文同时停止执行。(2007年4月1日以前已接受委托的仍按闽价[2002]房119号文规定执行)

 

  附件: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表

序号

工程概(预)算额M(万元)

累进计费率(

工程勘察文件审查(%

房屋建筑工 

市政工程

1

M<500

2.5

1.5

建设工程勘察费总额的3.5%

 

 

 

 

 

 

 

500≤M <1000

2

1.2

 

1000≤M <4000

1.5

0.9

 

4000≤M <8000

1

0.6

 

8000≤M <16000

0.5

0.3

 

M≥16000

0.25

0.15

 备注:1、房屋建筑工程单个项目施工图审查收费总金额在25万元以下的按实收取,超过25万元的,按25万元计收;市政工程单个项目施工图审查收费总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按实收取,超过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收。

  2、单个项目计算的施工图审查(不含勘察文件)收费金额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单个项目计算的勘察文件审查收费金额低于600元的按600元计。

  3、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和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执行费率优惠后,再按上述1、2项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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