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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文件
闽价[2002]费263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涉案物价格鉴定
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价格认证中心:
你中心《关于涉案物价格鉴定收费标准的请示》(闽价认[2002]32号)悉。经研究,现核定我省统一的委托涉案物价格鉴定收费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价格鉴定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办理各自管辖的案件时或拍卖行拍卖涉案物前,委托各级价格认证中心(价格事务所)对案件标的物价格进行的鉴定和确认。价格鉴定收费由取得国家计委统一核发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的各级价格鉴证机构收取,非价格鉴证机构不得承办涉案物价格评估、鉴定业务,不得收取相关费用。
二、价格鉴定收费按鉴定标的金额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标准见附表。
三、价格鉴证机构及八闽价格认证咨询中心接受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的委托,对其提出的各类商品(财产)和有偿服务项目价格进行的价格认证,其收费比照本规定执行。
四、本收费标准不含鉴定物的特殊技术鉴定、检验费用,也不含异地鉴定的差旅费用。
五、从事涉案物价格鉴定的收费单位应申额《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六、此项收费标准从2002年6月15起执行。
二OO二年三月五日
福建省物价局核定全省统一的涉案物价格鉴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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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金额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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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标的 |
房地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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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起点 |
300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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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以内(含10万) |
1.00% |
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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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0万元 |
0.55% |
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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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000万元 |
0.25% |
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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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2000万元 |
0.08% |
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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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5000万元 |
0.05% |
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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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10000万元 |
0.04% |
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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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150000万元 |
0.01% |
0.01% |
注:按标的金额分段累计收费,超过150000万元的标的金额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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