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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了规范美容美发业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完善美容美发业明码标价监督管理措施,维护消费者和美容美发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美容美发市场公平、公正和合法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在福建省境内从事美容美发的经营者的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从事医学美容或整型服务的明码标价,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办法所称美容美发明码标价是指美容美发经营者(含产品经营和教学培训)从事美容美发业务时按照本办法要求,向消费者明示美容美发服务价格以及相关内容的行为。 四、美容美发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美容美发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美容美发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 七、美容美发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规范,项目标准货签对位,标示醒目。收费及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文字应同时使用规范体中文和英文标示,以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 八、美容美发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内涵、免责内容、特需服务标准及条件等;兼营美容美发用品销售的还应包括所销售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 九、美容美发实行明码标价可采用的方式: (一) 价目表(本)、价目牌; (二) 公告栏、公示栏; (三) 标价签(含打码签)。 十、美容美发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十一、美容美发经营者明码标价,应当公布价格举报电话“12358”,方便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进行监督举报。 十二、美容美发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费用和出售商品。不得滥用市场价格竞争,排挤竞争对手,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美容美发经营秩序。 十三、美容美发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不明码标价的; (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费用和出售商品的; (四)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调定价格资料的; (五)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 (六)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 (七)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十四、美容美发业经营者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一)经营者垄断市场,限制竞争;经营者之间或经行业组织牵头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的标价形式或者手段——虚假标价、两套价格、模糊标价、虚夸标价、虚假折价、混淆销售处理、模糊赠售、隐蔽价格附加条件、虚构价格、违反价格承诺、谎称价格高于或低于其他经营者、质价量价不符、假冒政府定价等行为,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三)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背离价值,谋取超额利润; (四)故意隐瞒价格及价格有关的质量等级等真实情况,采取以次充好、抬高等级等手段提供服务或者销售商品,变相提高收费和价格; (五)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经营者滥用价格竞争,以低于经营成本的价格提供服务和销售商品,扰乱正常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十五、行业组织(协会)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行业价格自律,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依法对美容美发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并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美容美发业价格行为规范工作,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正当权益。 十六、本办法由福建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十七、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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