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工作动态
政府信息公开
价格政策
价格法规
 
12358网上投诉中心
局长信箱
义务价格监督员专栏
价格听证会代表网上报名
相关下载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价格政策>>内容
 

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阅读选项:【字体: 】【关闭窗口】【加入收藏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发改价格[2007]246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

    2004年4月,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发[2004]15号),对高校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的用电、用水、用气统一执行居民类价格。2006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中小学校教学用电也改为执行居民生活电价。上述政策对于支持教育事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减轻学生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食堂工作维护高校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电[2007]13号)的有关要求,决定扩大对学校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优惠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现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低于居民类价格的,维持现行价格不变。
    二、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1)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2)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3)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4)普通小学、成人小学;(5)幼儿园(托儿所);(6)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
    三、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是指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使用的电、水和管道燃气(包括管道天然气、煤气以及空混气等)。
    四、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应与其他用电、用水、用气实行分表计量。暂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由学校与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协商确定用电、用水、用气数量。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报价格主管部门裁定。
    五、以上价格措施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要尽快将上述政策印发有关供电、供水、供气单位及学校,并确保贯彻落实到位。因未及时贯彻落实上述政策而引发学校不稳定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及负责人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 学校 后勤 价格 通知

 


 
 
加入收藏夹 关闭窗口 到顶部 发送给好友
 
   相关链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部分重要商品提价申报的工作程序的通知
·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的通知
·关于调整汽车旅客运输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意见的补充通知
·关于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关于重新核定泉州市保安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惠安县发展计划局  惠安县统计局  惠邑廉风网  惠安宣传时空  惠安县教育信息网  惠安女旅游网  惠安技术信息网  泉惠石化网  荣发石材工艺网


LOGO

© 版权所有:福建省惠安县物价局 Copyright 2004-2008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电话:+86-595-87382431 E-mail:wj@ha12358.gov.cn

网站设计:峰华商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