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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58政策解答02
-- “明码实价”不等于明码定价
昨日上午,市民陈先生致电党报热线83751111反映,本月中旬他到一家明码实价示范店购买商品,可是1周后发现该店的同种商品价格居然下调了150元。陈先生表示,明码实价示范店规定中有“不打折”的条款,也不可以随意调价,希望有关部门对此进行查处。 针对陈先生的投诉,物价部门对该店进行调查。该店进货单据显示,调价有依据,不属于频繁调价。 物价部门表示,“明码实价”不等于明码定价,“明码实价”就不能调价的观点有误。根据《价格法》规定,对放开的市场价格,定价权属于经营者。因此明码实价示范店的经营者,可以依照《价格法》规定,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合理的利润率,进行合理的调定价。但明码实价示范店的经营者,要合理使用调定价权限,每次调定价要科学,避免频繁调价。 物价部门表示,欢迎消费者对明码实价示范店进行监督,如遭遇价格欺诈等问题,可拨打12358投诉热线或登录www.fz12358.com投诉。(摘自2005年6月29日《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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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物价局将评出第一批明码实价加盟店
自7月14日福州市物价局推出“明码实价示范店”加盟活动以来,许多企业踊跃报名参加,也有不少企业来电咨询“明码实价”活动情况和要求,并表示加盟意向。7月20日起,福州市物价局对首批报名加盟的20家参评商店,严格对照标准,进行了认真的考核,日前己基本完成考核工作,其中有8家商店符合“明码实价”的考评标准,其具体名单己公布在福州市物价局网站(网址:WWW.FZ12358.COM)进行公示,欢迎广大消费者、经营者登陆网站提出意见和建议。8月中旬,福州市物价局将根据考核和公示情况,最后确定首批“明码实价”店名单,并将举行授牌仪式。 从这次考核情况看,许多企业都认识到,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规范市场行为势在必行,其中明码实价是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最主要措施之一,推广“明码实价”活动是市场趋势,也符合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要求和呼声。为此,福州市物价局将不断扩大“明码实价店”规模,在继续开展“明码实价”加盟活动的同时,近期将在眼镜、餐饮等行业推出“明码实价示范店”,欢迎各类企业报名参加,也欢迎广大消费者加入到这一活动中来,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已经授予“明码实价示范店”、“明码实价店”的企业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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